土地要做什麼用途,常卡在使用編定或分區對不對。我們協助評估可行性、擬具計畫、會辦主管機關,完成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。請先確認您的土地屬於哪一種——都市計畫外(非都市)與都市計畫內(都市)適用的法令與程序完全不同。
依《區域計畫法》、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》及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》辦理。
不改變使用地類別,用途屬該使用地「容許項目」即可申請,程序較單純。
變更使用地類別(如農牧用地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)。須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,再申請變更編定。
查使用地類別、使用分區、禁限建與環境敏感地。
擬計畫書,報主管機關核准。
檢附核准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。
審查會勘通過後辦理登記。
以下為本所已完成或進行中的案件類型。
依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》第8點等規定,亦可承辦:
依交通部觀光署《露營場管理要點》辦理。
非都市的丙種建築、遊憩、農牧、林業用地;都市計畫露營區、保護區(依各分區法令)等。
農牧/林業用地全區須小於 1 公頃;露營相關設施合計不得超過全區 10%、上限 660㎡;達 1 公頃以上須循變更程序。
取得土地使用許可後向縣市政府申請設置登記、會勘審查,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。
依《都市計畫法》及各縣市施行細則辦理;與非都市為兩套不同制度,審查門檻較高、程序較長。
都市計畫農業區、保護區經核准得作農業設施、停車場、露營等容許使用(依各縣市施行細則)。
透過通盤檢討或符合要件的個案(迅行)變更調整使用分區,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、公開展覽並核定。
※ 各縣市另訂審查作業要點,法規時有修正;實際辦理以案件所在縣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。歡迎來電由本所評估。